商会章程


贵州省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商会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贵州省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以贵州省境内的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以“服务、维权、交流、发展”为宗旨,加强以省内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的交流与联系,以促进贵州非公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己任,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团结带领广大会员,以沟通企业信息,规范企业行为,发挥群体优势,维护会员权益,推动合作交流,促进会员共同发展为根本目标,为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友谊路186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导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健康发展,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善用政策、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本会在贵州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 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协调会员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与贵州省各级政府经济管理机构之间提供沟通、交流服务,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三)搭建平台、招商引资、精准扶贫、举办各种国内外的经贸活动、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省内外和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 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他相关团体、企业与有关机构之间的联系,开发利用、整合会员间的资源,推动会员间的经济联合、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六)积极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性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章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指在贵州境内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控股的港澳、台、侨投资等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或会员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自愿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商务推广、媒介宣传等);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 1  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或其他形式(通讯、微信等)通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方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 人、副会长不超过9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秘书长超龄可由理事会通过延任至75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必要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免

第三十九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    9  月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商会

                                                             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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